年輕媽抱女嬰 吃霸王餐10餘家

2016.12.30
年輕媽抱女嬰 吃霸王餐10餘家
據中時電子報2016年12月26日新聞報導:
屏東枋寮鄉近期有名年輕媽媽,常抱著女嬰到附近餐飲店用餐,結帳時多以忘記帶錢回家拿錢,或哭訴失業又要養女兒,暫時賒帳再還為由,來博取店家同情,離去後消失無蹤,受害店家多達10餘家,警方查後,將該名柯姓女子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


俗話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消費者在餐廳用餐卻不付錢,除了民事責任外,吃霸王餐的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以下就吃霸王餐的民、刑事責任分別論述:

*民事責任:
消費者到餐廳點餐用餐,已與店家成立買賣契約,店家自可依照契約關係請求消費者給付飲食費用。若消費者自始即無與店家締結契約之意思,店家仍可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消費者返還餐費之不當得利。

*刑事責任:
基於一般生活經驗及經濟交易常態,顧客進入餐廳等店內消費,依通常觀念,店家主觀上會認為該名顧客對於餐費等店內提供之服務是具有付款能力及付款意思的,才會向顧客提供服務,但顧客若自始明知無付款能力,或不願付款,卻未於點餐前告知店家,致店家依常情誤認顧客有付款意思及能力,並提供餐點或服務,此時顧客是利用店家之錯誤,而達到獲取餐點或服務的不法所得,換句話說,顧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店家陷於錯誤並交付餐點,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本件柯姓女子到餐飲店用餐,未告知店家其無付款能力,並於結帳時向店家稱之後會還錢,隨即消失無蹤,如其自始即無付款能力或意願且無還款意思,則該名柯姓女子之行為可能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店家陷於錯誤並交付餐點,有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虞。


*相關法條: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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