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拍賣94狂 爽標代價高

2016.12.15
據蘋果日報2016年12月05日網路新聞報導:

台中地檢署在上週連續3天拍賣網路賭博集團的電腦3C產品約250組,總金額313萬餘元,參與競標民眾和拍出價格都破紀錄,卻也首次發生民眾場現喊很爽,卻險些「爽標」的案例,最後經工作人員說明「爽標」須賠償當日拍賣程序所支出的費用,才讓民眾打消「爽標」念頭。

上周五中檢拍賣第3天,競標人潮依舊不減,現場僅有2部筆電分別是ASUS和APPLE,民眾瘋狂下標,最後ASUS以15500元、APPLE以40000元拍出;拍下ASUS的民眾認為受現場氣氛感染標太高,不願履約。
負責拍賣作業的主任檢察官林柏宏表示,拍賣公告事項中明訂不履約「應賠償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中檢舉辦偵查中查扣物變價拍賣4年多來從未發生過。
經工作人員向拍定民眾說明「爽標」須負擔當日拍賣程序的人力成本、場地設備等,非常不划算,才讓拍定民眾打消念頭,帶著筆電回家。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05/1004712/ 


依上開案例即台中地方法院檢查署105年度變價字第23號拍賣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載明: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惟依現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並未就保證金及未繳納價金之效果明文規定,因此檢察機關僅得依注意事項第七點拍賣公告上訂定拍賣價金交付之期限、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得公告事項,拍定人於拍定時即受該拍賣公告之拘束,有依拍賣公告履約之義務。

台中地檢署為免於再有拍定人故意不履行契約之情形再次發生,遂增訂承諾書,要求參加拍賣競買者應簽立承諾書,並於承諾書規定得標後而故意拒絕繳納價金或受領標的物者,拍定人同意台中地檢署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拍(變)賣契約,並再行進行拍賣或變賣程序。拍賣契約解除後,拍定人同意賠付該拍(變)賣標的得標(價購)價格百分之三十款項作為懲罰性賠償金。拍(變)賣契約解除後,拍定人同意賠付前款所稱懲罰性違約金外,拍定人對於台中地檢署因本次拍(變)賣及將來另行拍(變)賣所支出費用及其他因本人違約行為所生之具體損害,仍願另行支付賠償金。

例如:該新聞案例APPLE 筆電拍定價格40,000元,如拍定人不於當日繳納價款,依承諾書內容就要賠償12,000元,再加計當次拍賣及另行拍賣之費用,得不償失,所以要舉牌喊價之前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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