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撞上門邊玻璃是業者的錯!!!

2016.12.21
據聯合新聞網105年12月18日網路新聞報導略為:
W婦人前往苗栗縣某家餐廳詢問訂桌事宜,離去時疑似低頭專注菜單,直接撞上餐廳大門旁的落地玻璃,導致臉部挫傷及一顆門牙鬆動、搖晃,餐廳業者遭法官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一、法律依據
刑法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金。」

二、不作為也要處罰
一般刑法上所要處罰的行為原則上為積極作為,如持刀殺人、竊盜等,但是為了避免某些消極的不作為造成法益侵害,卻逸脫於刑法處罰之外,如護士不照顧急診病人導致病情加重、消防員容任火勢延燒鄰棟等,而例外的將不作為列為刑法所要處罰的行為,由於不作為犯之處罰為例外,因此,在刑法學理上有較多的要件限制,如保證人地位、不作為、作為可能性、不作為與作為相當等等之要件,方才構成不作為犯,而得以刑法相繩。


三、不作為之業務過失傷害
按刑法上之業務過失傷害罪,除加害人要有傷害行為、被害人要有受傷之結果、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外,加害人尚須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且加害人須為反覆從事相同業務之人,本案中,餐廳業者並無積極的傷害行為,但是餐廳業者將門邊落地玻璃擦得太亮,且又未有明確的動線標示,違反餐廳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致使W婦人撞上落地玻璃,則餐廳業者的消極不作為,與W婦人臉部挫傷、門牙鬆動的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餐廳業者雖然沒有積極的傷害行為,而僅有未為規劃餐廳動線之消極不作為,卻仍要為W婦人的傷害結果負刑事責任。不過,本案仍要關注的是,假如餐廳業者有規劃明確的動線標示,是否即可當然地避免W婦人撞上落地玻璃,這就需要視實際個案而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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